審計及鑒證
法定審計
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622章,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規定的財務報表。該等財務報表須經香港執業會計師審核。
另外,香港稅務局要求公司每年在遞交利得稅申報表的同時,需附上經審核財務報表以作評稅之用。
此外,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也用於銀行融資安排和政府補助或津貼申請等。
特別審計/ 鑒證
除年度法定審計外,公司可以為特別項目安排審計或鑒證,例如:
- 調查不當的管理行為;
- 業務出售及相關估值;
- 收購合併或上市;及
- 運作效率及管理表現評估等。
服務包括:
- 法定審計
- 內部審計
- 特殊目的審計
- 創新科技基金項目
- 業主立案法團
- 盡職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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