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撤銷註冊

根據香港<<公司法例>>第622章規定,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,但不包括《公司條例》第749(2)條指明的公司。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。

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:

  1.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;
  2.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,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;
  3.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;
  4.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
  5.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
  6. (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)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及
  7.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《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》(「不反對通知書」)。
  8.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《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》(「不反對通知書」)。

服務包括:

  • 審查公司文件和稅務申報歷史,以確保沒有未決事項
  • 草擬申請撤銷註冊所需文件
  • 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
  • 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申請

如欲查詢更多公司撤銷註冊服務的資料,請與我們聯絡,我們將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。